12.27 竹、木地板面層施工工藝標準
12.27.1 基本規定
(1)竹地板面層采用條材和塊材竹地板,以實鋪方式在基層上鋪設。
(2)竹子具有纖維硬、密度大、水分少、不易變形等優點,竹地板應經嚴格選材、硫化、防腐、防蛀處理,并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竹地板》LY/T1573的規定。
(3)鋪設竹地板面層時,其木格柵的截面尺寸、間距和穩固方法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格柵固定時,不得損壞基層和預埋管線。木格柵應墊實釘牢,與墻之間應留出30mm的縫隙,表面應平直。
(4)毛地板鋪設時,木材髓心應向上,其板間縫隙不應大于3mm,與墻之間應留8~12mm的空隙,表面應刨平。
(5)竹地板面層鋪設時,面板與墻之間應留8~12mm空隙。
(6)竹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2002中表6.1.8的規定。
(7)應遵守9.1.3和9.1.7的有關的規定。
12.27.2 施工準備
12.27.2.1 技術準備
(1)竹地板面層下的各層作法應已按設計要求施工并驗收合格;
(2)樣板間或樣板塊已經得到認可。
12.27.2.2 材料要求
(1)竹地板:竹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材料,其技術等級及質量要求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木格柵、墊木和毛地板等必須做防腐、防蛀、防火處理。
(2)踢腳板:寬度、厚度、含水率均應符合設計要求,背面應滿涂防腐劑,花紋顏色應力求與面層地板相同。
(3)粘膠劑:滿足耐老化、防菌、有害物的限量標注。
12.27.2.3 主要機具設備
(1)根據施工條件,應合理選用適當的機具設備和輔助用具,以能達到設計要求為基本原則,兼顧進度、經濟要求。
(2)常用機具設備有:刨地板機、砂帶機、手刨、角度鋸、螺機、水平儀、水平尺、方尺、鋼尺、水平尺、小線、簍子、刷子、鋼絲刷等。
12.27.2.4 作業條件
(1)材料檢驗已經完畢并符合要求。
(2)應已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且合格,并進行隱檢會簽。
(3)施工前,應做好水平標志,以控制鋪設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豎尺、拉線、彈線等方法。
(4)對所有作業人員已進行了技術交底,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5)作業時的施工條件(工序交叉、環境狀況等)應滿足施工質量可達到標準的要求。
12.27.3 施工工藝
12.27.3.1 工藝流程
檢驗竹地板質量→技術交底→準備機具設備→防腐、防火、防蟲處理→安裝木格柵→鋪毛地板→鋪竹地板→刨平磨光
12.27.3.2操作工藝
(1)安裝木格柵:先在樓板上彈出各木格柵的安裝位置線(間距300mm或按設計要求)及標高,將格柵(斷面梯形,寬面在下)放平、放穩,并找好標高,用膨脹螺栓和角碼(角鋼上鉆孔)把格柵牢固固定在基層上,木格柵下與基層間縫隙應用于硬性砂漿填密實。
(2)鋪毛地板:根據木格柵的模數和房間階情況,將毛地板下好料。將毛地板牢固釘在木格柵上,釘法采用直釘和斜釘混用,直釘釘帽不得突出板面。毛地板可采條板,也可采用整張的細木工板或中密度板等類產品。采用整張板時,應在板上開槽,槽的深度為板厚的l/3,方向與格柵垂直,間距200mm左右。
(3)鋪竹地板:從墻的一邊開始鋪釘企口竹地板,靠墻的一塊板應離開墻面10mm左右,以后逐塊排緊。釘法采用斜釘,竹地板面層的接頭應按設計要求留置。
(4)鋪竹地板時應從房間內退著往外鋪設。
(5)刨平磨光:需要刨平磨光的地板應先粗刨后細刨,使面層完全平整后再用砂帶機磨光。
(6)不符合模數的板塊,其不足部分在現場根據實際尺寸將板塊切割后鑲補,并應用膠粘劑加強固定。
(7)需要油漆的竹地板,油漆工藝請參見本工藝標準相關章節。
12.27.4 質量標準
12.27.4.1 主控項目
(1)材料應符合12.27.2.2的要求。
(2)木格柵安裝應牢固、平直。
(3)毛地板鋪設應牢固,表面平整。
(4)竹地板面層鋪設應牢固,粘結無空鼓。
(5)檢驗方法:同GB 50209—2002。
12.27.4.2 一般項目
(1)竹地板面層品種與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板面無翹曲。
(2)面層縫隙應均勻;接頭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潔凈。
(3)踢腳線表面應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4)竹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 50209—2002中表7.1.7的規定。
(5)檢驗方法:同GB 50209—2002的檢驗方法及其中表7.1.7的規定相同。
12.27.5 注意事項
12.27.5.1 作業環境
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對已經完成的隱蔽工程管線和機電設備的保護,各工種間搭接應合理,同時注意施工環境,不得在揚塵、濕度大等不利條件下作業。
12.27.5.2 行走有聲響
(1)格柵固定不牢固、毛地板與格柵間連接不牢固、面層與毛地板間連接不牢固都會造成走動有聲響;木格柵含水率高,安裝后收縮;
(2)地板的平整度不夠,格柵或毛地板有凸起的地方;
(3)地板的含水率過大,鋪設后變形;復合木地板膠粘劑涂刷不均勻。
12.27.5.3 板面不潔凈
地面鋪完后未做有效的成品保護,受到外界污染。
12.27.5.4 踢腳板變形
木磚間距過大,踢腳板含水率高。
12.27.5.5 板縫不嚴
竹含水率高,變形產生。
12.27.5.6 不合格
凡檢驗不合格的部位,均應返修或返工糾正,并制定糾正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12.27.6 成品保護
(1)施工時應注意對定位定高的標準桿、尺、線的保護,不得觸動、移位。
(2)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要有可靠保護措施,不得因鋪設竹地板面層造成漏水、堵塞、破壞或降低等級。
(3)竹地板面層完工后應進行遮蓋和攔擋,避免受侵害。
(4)后續工程在竹地板面層上施工時,必須進行遮蓋、支墊,嚴禁直接在竹地板面上動火、焊接、和灰、調漆、支鐵梯、搭腳手架等。
12.27.7 安全環境保護措施
(1)竹地板、膠粘劑、油漆應單獨存放,使用過層應遠離明火區域。材料存放、施工區域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2)使用刨地板機、手刨、角度鋸應嚴格按照安全工作規程操作,防止機械傷害。
(3)膠粘劑使用后,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包裝物、鋸末、刨花應及時清出室內。
(4)膠粘劑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嚴禁使用非環保型產品。
(5)廢棄物應按環保要求分類堆放及回收。
(6)施工所用機械的噪聲等應符合環保要求。
12.27.8 質量記錄
(1)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2)竹地板面層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記錄。
(3)竹材防火、防蟲、防腐處理記錄。
(4)細木工板等人造板游離甲醛含量復驗記錄。
(5)膠粘劑的有害物質限量復驗記錄。
(6)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