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施工工藝標準
12.26.1 基本規定
(1)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采用條材強化復合地板或采用拼花強化復合地板,以浮鋪方式在基層上鋪設。
(2)強化復合地板的材料以及面層下的板或襯墊等材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可采用雙層面層和單層面層鋪設,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的條材和塊材應采用具有商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其技術等級和質量要求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時,粘貼材料應采用具有耐老化、防水和防菌等無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設計要求選用;膠粘劑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
(4)強化復合地板面層下襯墊的材質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時,相鄰板材接頭位置應錯開不小于300mm的距離;與墻之間應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6)大面積鋪設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時,應分段鋪設,分段縫的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7)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2002中表7.1.7的規定。
(8)應遵守9.1.3和9.1.7的有關的規定。
12.26.2 施工準備
12.26.2.1 技術準備
(1)強化復合地板面層下的各層作法應已按設計要求施工并驗收合格;
(2)樣板間或樣板塊已經得到認可。
12.26.2.2 材料要求
(1)強化復合地板: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所采用的條材和塊材,其技術等級和質量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木格柵、墊木和毛地板等必須做防腐、防蛀、防火處理。木格柵應選用烘干料,毛地板如選用人造板,應有性能檢測報告,而且對甲醛含量復驗。
(2)膠粘劑:應采用具有耐老化、防水和防菌等無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設計要求選用。膠粘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6的規定。
12.26.2.3 主要機具設備
(1)根據施工條件,應合理選用適當的機具設備和輔助用具,以能達到設計要求為基本原則,兼顧進度、經濟要求。
(2)常用機具設備有:角度鋸、螺機、水平儀、水平尺、方尺、鋼尺、水平尺、小線、鏨子、刷子、鋼絲刷等。
12.26.2.4 作業條件
(1)材料檢驗已經完畢并符合要求。
(2)應已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且合格,并進行隱檢會簽。
(3)施工前,應做好水平標志,以控制鋪設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豎尺、拉線、彈線等方法。
(4)對所有作業人員已進行了技術交底。
(5)作業時的施工條件(工序交叉、環境狀況等)應滿足施工質量可達到標準的要求。
(6)木地板作業應待抹灰工程和管邊試驗等項施工完后進行。
12.26.3 施工工藝
12.26.3.1 工藝流程
檢驗強化復合地板質量→技術交底→準備機具設備→基底清理→彈線→防火、防腐處理→鋪襯墊→鋪強化復合地板→清理驗收
12.26.3.2 操作工藝
(1)基底清理:基層表面應平整、堅硬、干燥、密實、潔凈、無油脂及其他雜質,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縫等缺陷。條件允許時,用自流平水泥將地面找平為佳。
(2)鋪襯墊:將襯墊鋪平,用膠粘劑點涂固定在基底上。
(3)鋪強化復合地板:從墻的一邊開始鋪粘企口強化復合地板,靠墻的一塊板應離開墻面10mm左右,以后逐塊排緊。板間企口應滿涂膠,擠緊后溢出的膠要立刻擦凈。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的接頭應按設計要求留置。
(4)鋪強化復合地板時應從房間內退著往外鋪設。
(5)不符合模數的板塊,其不足部分在現場根據實際尺寸將板塊切割后鑲補,并應用膠粘劑加強固定。
12.26.4 質量標準
12.26.4.1 主控項目
(1)材料應符合9.26.4.2的要求。
(2)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鋪設應牢固。
(3)檢驗方法:同GB 50209—2002。
12.26.4.2 一般項目
(1)強化復合地板面層圖案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圖案清晰,顏色均勻一致,板面無翹曲。
(2)面層的接頭應錯開、縫隙嚴密、表面潔凈。
(3)踢腳線表面應光滑,接縫嚴密,高度一致。
(4)強化復合地板面層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 50209—2002中表7.1.7的規定。
(5)檢驗方法:同GB 50209—2002的檢驗方法及其中表7.1.7的規定相同。
12.26.5 注意事項
12.26.5.1 作業環境
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對已經完成的隱蔽工程管線和機電設備的保護,各工種間搭接應合理,同時注意施工環境,不得在揚塵、濕度大等不利條件下作業。
12.26.5.2 行走有聲響
地板基底的平整度不夠。
12.26.5.3 板面不潔凈
地面鋪完后未做有效的成品保護,受到外界污染。
12.26.5.4 面層起鼓
基層直接鋪襯板,未鋪防潮層,面板或襯板含水率高。
12.26.5.5 木踢腳板變形
木磚間距過大,踢腳板含水率高。
12.26.5.6 不合格
凡檢驗不合格的部位,均應返修或返工糾正,并制定糾正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12.26.6 成品保護
(1)施工時應注意對定位定高的標準桿、尺、線的保護,不得觸動、移位。
(2)對所覆蓋的隱蔽工程要有可靠保護措施,不得因鋪設強化復合地板面層造成漏水、堵塞、破壞或降低等級。
(3)強化復合地板面層完工后應進行遮蓋和攔擋,避免受侵害。
(4)后續工程在強化復合地板面層上施工時,必須進行遮蓋、支墊,嚴禁直接在強化復合地板面上動火、焊接、和灰、調漆、支鐵梯、搭腳手架等。
12.26.7 安全環境保護措施
(1)木地板、膠粘劑、油漆應單獨存放,使用過層應遠離明火區域。材料存放、施工區域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2)使用刨地板機、手刨、角度鋸等應嚴格按照安全工作規程操作,防止機械傷害。
(3)膠粘劑使用后,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包裝物、鋸末、刨花應及時清出室內。
(4)膠粘劑和復合地木板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嚴禁使用非環保型產品。
(5)廢棄物應按環保要求分類堆放及回收。
(6)施工所用機械的噪聲等應符合環保要求。
12.26.8 質量記錄
(1)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
(2)強化復合地板面層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記錄。
(3)木材防火、防腐處理記錄。
(4)細木工板等人造板材游離甲醛含量復驗記錄。
(5)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
(6)所覆蓋部分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